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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12-08-31    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国办发[2011]37号

此通知包括《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承担行*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有关*策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9个配套文件。

下面,将以上配套文件主要条款予以介绍: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摘要)

事业单位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决策、行*执行、行*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逐步将行*职能划归行*机构,或转为行*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业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摘要)

一、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加快制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二、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级别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转为行*机构和企业的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后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

二、主要内容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3、制定事业单位章程。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有关*策的意见(摘要)

一、加强财**策调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

二、完善财*投入*策,改进财*投入方式

1、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安排经费的依据,也是确定*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2、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策,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改革后仍有财*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摘要)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部门。

6、财*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税收*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经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策。上述*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策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2〕5号)相关*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摘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完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2、财*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部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2、地方事业单位要按照财*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1、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2、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部门批准实施。

3、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摘要)

一、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

1、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2、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各地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3、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4、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5、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6、加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由财*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财*和地方财*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认真做好事业单位逝世绩效工资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第一步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策

1、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2、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3、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策和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基本条件,健全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审批程序。

4、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策。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监理特殊津贴。研究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

5、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策。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人收入分配激励约束*策,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6、进一步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大对违反*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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